北京本月起上调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
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发布通知,自2013年7月1日起,为保障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,将对因工致残1级至4级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。
通知显示,此次调整的范围为2012年12月31日前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。生活完全不能自理、护理费低于2611.5元的工伤人员,其护理费调整到2611.5元;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但护理费低于2089.2元的,调整到2089.2元;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但护理费低于1566.9元的,调整到1566.9元。调整护理费所需费用,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由统筹基金支付;未参加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,按原渠道列支;企业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享受护理费的人员,参照执行,所需费用由企业支付,按原渠道列支。
通知显示,此次调整的范围为2012年12月31日前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。生活完全不能自理、护理费低于2611.5元的工伤人员,其护理费调整到2611.5元;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但护理费低于2089.2元的,调整到2089.2元;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但护理费低于1566.9元的,调整到1566.9元。调整护理费所需费用,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由统筹基金支付;未参加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,按原渠道列支;企业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享受护理费的人员,参照执行,所需费用由企业支付,按原渠道列支。

